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20033号
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中航国际广场”2栋5楼501-5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小河街12号天纬商住楼7楼A楼。
法定代表人:李本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965元,由原告四川众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永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