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四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91147。
法定代表人:姚志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
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中山路6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3217656A。
法定代表人:唐家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清。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闽0481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6392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7月4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2019)闽0481民初2722案件诉讼费56544元和本案执行费59366元。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以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8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2月28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5月31日予以核查,查询到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本院予以查封,该房产系轮侯查封,已向抵押权处置案件(2019)闽0481执3129号、(2020)闽0481执468号案件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最后一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022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全面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向永安万家物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去向,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纳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永安市XX路X号日出东方××号的房产,本案系轮侯查封,无处置权。截至2022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尚有未付工程款6392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房产已查封,由抵押权案件进行拍卖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华
审判员  钟增贵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珊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