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执恢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91147。
法定代表人:姚志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03273H。
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海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将该案撤销执行的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自愿,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481执恢16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韶勇
审 判 员 王伟显
审 判 员 许冬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智辉
书 记 员 王慧丹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