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3439号之一
原告:苏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村社区松厍路。
法定代表人:陆解华。
被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17号1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
被告:苏州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155号恒森国际广场A26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原告苏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费全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苏州**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顺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