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476号
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17号1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寅婕,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55号恒森国际广场A26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被告: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现代传媒广场37楼A-1室。
法定代表人:周平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00元,由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