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4350号
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17号1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