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332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17号1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39040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居委震泽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35KJ6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恒瑞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恒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恒瑞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