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1332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17号1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39040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居委震泽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35KJ6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恒瑞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恒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恒瑞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