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671号
原告:昆山博格塑胶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
被告:江苏嘉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博格塑胶地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泽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松陵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博格塑胶地板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能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8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凌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