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民初5334号
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坝里村17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元、诉讼保全1220元,合计2717元,由原告苏州德通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