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执恢482号
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53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724111元,以及以货款15724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相应利息,上述款项由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履行付款义务,则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24111元,并支付以货款15724111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80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3072元,由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直接支付给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国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2000000元及利息。 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的行为,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2020)苏0581执恢4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书记员 朱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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