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58007658,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仲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地址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66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区××街道××路××号的不动产;位于合肥市××区××东××金融广场××室的不动产;位于无锡市××区××国际社区××的不动产;位于南通市××世纪××室、××室的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区××公路××号××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位于响水县县城××东路东侧、××路北侧锦绣××室、××室;××苑××幢办公××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位于石家庄市××大街××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但均因非首封,故目前无处置权,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均为2024年12月31日(如需续封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到期前一月向本院申请续封);本院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普通账户,但因已无可用余额未能扣划;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14个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但股权处置限制很多,目前尚未到处置时机。除以上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
目前,本院在执行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还在进一步挖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准备采取措施进一步处置,后续本院可能组织集中分配或者等待被执行人最终是否能够存续的结果,但该周期较长,相关案件须等待结果。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本院拟在(2021)苏0684执3747号一案中一并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财产进行后续汇总工作,并准备下一步处置、组织执行或者移送破产。同时,为显示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本院已在接受并案的(2021)苏0684执3747号案件中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复杂,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需要合并统一协调分配问题,故本案可并入(2021)苏0684执3747号案件中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待财产处置到达一定阶段,本案再一并根据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比例对可分配的财产予以受偿,或被执行人发生破产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另行组织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1)苏0684执3747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合并执行后,终结本院(2022)苏0684执286号案件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立即处置的新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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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新竹
书 记 员 黄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