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938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三星村。
法定代表人:仲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6幢310室。
诉讼代表人:薛开明,系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红,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宇,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云,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即支付拖欠的商品混凝土货款29221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9221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9年间,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常熟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的渔丰路(银湾路-香江路)道路工程,共计向原告购买了价值692217元的商品混凝土,但只支付了40万元,还结欠原告货款292217元。2020年5月17日,被告张正云在原告对账函上签字,确认负担前述货款债务。至今,两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裁定受理苏州市吴江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对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该案目前尚未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苏0506破申3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苏州市吴江区光福云龙砖雕加工场对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属于有关债务人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苏州市众合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