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恒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1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