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嵊州市竞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2执异44号之二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嵊州市竞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裘晓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清琳,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良宵,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竞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张云武
审判员  杨孝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