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执2158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23499037W),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宕头村。
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清琳,男,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昌县世鼎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D5C189),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大塘坑村。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世鼎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收购被执行人新昌县世鼎矿业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2019)浙06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6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立
审判员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