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德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执3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宕头村。

法定代表人:赵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琳,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膑,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金德钟,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德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德钟支付申请执行人嵊州市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7375元及违约金6547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金德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金德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金德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840.51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德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嵊州市××村上厂的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因其土地为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浙D×××××号、浙D×××××号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暂无法提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0年3月11日,本案到位标的7480.5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金德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金德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德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金德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3执37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成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