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民初373号
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顺通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大孤家村1-01。
法定代表人:冯俭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杰,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淑芹,女,1957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顺通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淑芹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顺通供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淑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顺通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顺通供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顺通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文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姚铭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