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003民初4109号
原告:廊坊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曲塘镇中心南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廊坊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廊坊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