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7308号 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中心南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090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9.84元(己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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