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0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中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星街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曲塘镇中心南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乌鲁木齐中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2023)新010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00,159.35元的财产。申请人乌鲁木齐中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中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采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开户行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塘支行,以及账号为×××、开户行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价值18,600,159.3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凯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