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343号 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中心南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洞庭湖路71号金色时光住宅小区1号综合楼一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8120.58元),由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8095.5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