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5258号
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京华杰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伊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澳龙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马忠献,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