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9103号
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京华杰座**。
法定代表人:伊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助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峨眉山街**iv>
法定代表人:段然,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研所民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由343205.32元变更为10000元,故本院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