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5460号
申请人:苏州良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保全人: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州诺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苏州时之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良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诺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时之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良工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诺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时之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7851.9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诺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时之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7851.9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