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9451号
原告: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弄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诺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东楼2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诺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阊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