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948号之一
申请人:飞立洋(广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C18栋。
法定代表人:邬颖婉,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国际博览光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福州路东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职务不详。
申请人飞立洋(广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际博览光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46508.44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1146508.44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四川国际博览光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飞立洋(广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该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4887号案件已调解结案,为便于被申请人四川国际博览光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际博览光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飞立洋(广州)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际博览光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146508.44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