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某某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802行初75号
原告江西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立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3286242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市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市新罗区金鸡路**大道交通综合大楼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0004082955T。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建省**市交通运输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江西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泰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