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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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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3民终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6号长延居第二栋二单元19层21905室。法定代表人:贺超,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夫永,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峰,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临县临泉镇后甘泉村25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四荣,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西省临县兔板镇裴家局村08-053号。原审被告:荣乌高速公路棋盘井至乌海段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负责人:周李合。原审被告: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39号。法定代表人:邬曙光,负责人。上诉人陕西佳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峰、乔四荣及原审被告荣乌高速公路棋盘井至乌海段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佳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佳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燕审判员
周敬代理审判员杨硕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