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1426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格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2楼02583号。
法定代表人:徐祥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格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扬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珺怡
书 记 员 申妙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