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28号
申请人: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19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26563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人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申请费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