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19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明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明悦公司和**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当依据双方合同。明悦公司和**之间是挂靠关系,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是挂靠中产生的工伤争议,而对于工程款双方没有任何争议。建设工程关系也只存在于明悦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2.本案涉及的工程双方并没有签订类似以前的合同,原因是上一个项目**工地的一起工伤事故赔偿事项双方未达成一致,但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系挂靠关系。3.**一直认为明悦公司在处理工地的一起工伤事故处理不当,并要求明悦公司分担赔偿责任,这是双方纠纷的焦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与明悦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明悦公司在一审提管辖权异议时抗辩认为**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审明悦公司认可双方系挂靠的法律关系,所以双方的争议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权。涉案工程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明悦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因案涉工地的一起工伤事故处理不当,明悦公司是否应分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这是本案实体审查的范围,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综上,上诉人明悦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