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大明衡王城F-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