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19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大明衡王城F-6号。
法定代表人:谢敏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4)第18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