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青执字第210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大明衡王城F-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