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法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
被告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大明衡王城F-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潍坊丽景园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立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