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1民初674号
原告:塔城永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城市文化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廖祖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阜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塔城永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塔城永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永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永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塔城永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玉珍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