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恢435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9744-9
被执行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9号4-17,组织机构代码:73725842-8。
法定代表人:杨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海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01851.96元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于2017年9月2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25日恢复执行。审理中,本院保全了登记在***名下但归被执行人青岛万国通运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保税区莫斯科路54号万国通运国际商务大厦1幢12层1室房屋一处。执行中,本院对审理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房屋进行了续封措施,并拟评估拍卖,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该房屋归他所有。现该异议尚在裁决中,经本院向房管、金融、车管、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恢4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