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26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观山路***社区莲花芯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2627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