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社区莲花芯小区7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9)鄂0281民初4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