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905号
原告: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南江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15日生,汉族,株洲市人,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湾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莲,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株洲市人,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株洲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32.5元,减半收取1516.25元,由原告株洲县均坝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坤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