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民辖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天然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2995号,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仍坚持原管辖异议意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