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天然城市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2民初2995号
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东海中路**环海大厦23B。
被告青岛天然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被告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div>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中段div>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div>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天然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请求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方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