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5531号
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丁浩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鹏、王凯迪,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维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在本院送达后达成庭外和解,2021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407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葛磊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