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河姆渡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经济开发***路5号内开发区办公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环海大厦2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100号锦绣香堤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河姆渡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民安控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2)鲁1502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二审立案后,上诉人山东河姆渡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河姆渡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贾 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