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810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告:王**,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环海大厦23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青岛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姣
书 记 员 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