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保494号
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F区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P7PP4T。
法定代表人:佘武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惠,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团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D0948N。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夏承虎,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夏承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夏承虎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0)皖0521民初2609号、26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夏承虎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夏承虎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