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67号
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F区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XNT4C。
法定代表人:佘武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惠,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兵,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团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D0948N。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兵、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兵、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兵、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兵、安徽省嘉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建投华东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