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初字第46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港汇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港汇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预收),因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需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93元,原告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仁峰
审 判 员 李 珂
人民陪审员 刘 锋
书 记 员 张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