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14执1238号、1247号-12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晨龙翔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天美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张仁江、李向宗、即墨市华建聚氨酯制品厂、青岛昌春圆包装有限公司、青岛金日红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华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青岛赫铄物流有限公司、牛兆令、青岛柏润成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红岛经济区黄海渔工贸有限公司、赵立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仓储合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325号、2322号、2341号、2338号、2332号、2328号、2340号、2342号、2326号、2337号、2330号、2339号、2343号、2336号、2329号、23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绿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金岭工业园房地产(市200834324)的部分地上建筑物及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下崖社区房地产(市201035804)的部分地上建筑物,上述建筑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相关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325号、2322号、2341号、2338号、2332号、2328号、2340号、2342号、2326号、2337号、2330号、2339号、2343号、2336号、2329号、2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书 记 员 胡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