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方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1593号
原告: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城阳社区西网点房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镇西河套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阳恒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方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旭日春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仁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磊